第224章
“除了刑事法律中确定的□□幼女等条款被后世继承之外,元朝民事法律中也有条款被后世所继承。”
“第一个就是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问题。”
“在元朝之前,例如唐宋,对于刑事犯罪的立法主要是刑罚,及对罪犯的用刑,而很少涉及对于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庭的赔偿问题。”
“刚刚我们提到元朝同罪异罚的时候,就已经提到了烧埋银,也就是元朝将丧葬费确立进入了法律中。”
“除了丧葬费之外,元朝杀人和伤人还有另外的赔偿,例如‘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医药之资’等等,不夸张地说,给明清法律中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奠定了基础,夸张点说,深刻影响到了现代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制度。”
听到伍爱华这话,铁木真、忽必烈等元朝君王的眼中都露出了笑意,任凭谁知道自己影响了后世这么多年,都难免志得意满,并且希望主播能够多夸点。
“除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外,主播我深刻地怀疑元朝的不动产买买制度对于西方的不动产买买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
“众所周知,元朝的版图已经扩展到了欧洲,又有马可波罗等旅行者在元朝的时候去过元大都,留下的游记在西方影响力巨大,加上西方现在的不动产买卖制度和元朝如出一辙,所以很难排除元朝的影响。”
“元朝的不动产买卖是怎么立法的呢?”伍爱华自问自答道:“根据元典章里面的规定,要先向官府申报获得卖房凭据,然后先问亲戚和邻居,因为他们都有优先购买权,再签订合同,买主还需要经过邻居的同意,不允许卖给恶邻影响社区的安定,最后才是到官府备案并且交税,完成房屋买卖。”
“这一套制度,已经是非常完善的不动产买卖制度了,分析一下现代的制度,也就是在这基础上进行了简化。”
【此时此刻,元朝野蛮的印象在我脑海中已经抹去】
【不动产买卖已经这么接近现代了?】
【说起来元朝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又是如何的呢?总不会和唐宋明清一样吧?】
看到这条弹幕,伍爱华回答道:“元朝时候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和唐宋以及明清确实有所不同。”
“明朝和清朝我们日后再说,需要提及的也就是他们几乎剥夺了女性的人身权和财产继承权,但是元朝并没有这样。”
“我们之前有提及,游牧民族的收继婚是比较普遍的,当时皇太极的兄弟嫌弃他的贵妃不愿意娶,虽然借口年纪大,但是也有因为嫁妆不丰厚的原因,而嫁妆不丰厚的很大因素,是因为当时的蒙古林丹汗是被皇太极打败的,而不是未经历战争先死亡的。”
“因为在蒙古民族建立的国家,寡妇是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的。”
“根据元朝法律的规定,无子的寡妇是可以继承丈夫所有的遗产,丈夫的兄弟亲戚都不可以分割,当然,如果寡妇改嫁,按律要归还丈夫的遗产,但是实践中,这就是看夫家和娘家谁更强势,毕竟财产这种东西,倒手几遍,丈夫的店铺赔了,自己嫁妆开设的店铺赚了,也是很容易的事情。”
“如果放在明清,这种继承方式简直是不可想象的,丈夫的遗产自然是归属父亲或者兄弟,哪里有一个绝后的寡妇的份?不逼死你换一个减税的牌坊就已经是宅心仁厚了。”
“在明清,因为只有儿子可以继承,所以孤儿寡母家庭也是宗族势力中最危险的存在,毕竟以古代的幼童夭折率,随便就能害死一个小孩子,还不容易被确定为杀人,又能继承遗产,何乐而不为?”
听到伍爱华的话,明清之人纷纷驳斥:【人和畜生还是有区别的!】
【主播难道看不见那些丈夫过世家中无钱财,兄弟宗族帮扶孩子长大的情况?】
伍爱华撇了一眼,说道:“当然,这世上有好人也有坏人,只是在明清的制度之下,放大了坏人的坏而已。”
“毕竟在元朝,如果想要继承家产,只要逼着寡妇再嫁就好,但是在明清,如果不想让寡妇继续花费家中钱财,还需要伪装自杀让她们换来一个牌坊。”
【哈哈哈你们对主播的性格难道还有什么误解?她真的很仇视封建礼教啊!】
【主播也是个女孩子,你们还指望她为程朱理学说话?!】
“也许是因为这条规定,在元朝的时候,妇人改嫁的情况也比比皆是。”
“除了继承方面和唐宋有所不同之外,婚姻方面也很具备草原特色。”
“元朝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允许收继婚。”
“甚至可以说,蒙古一族盛行收继婚。”
“之前有提及,收继婚是父兄死后,无子的妻妾被子、弟继承,这是因为游牧民族的生存特色导致,所以在元朝的时候,对于汉人是禁止收继婚的,当然,汉人此时也经历过多年的儒家教化,本身对于这种婚姻习俗的接受程度就比较低。”
“虽然儒家思想在汉人群体中的影响依然很大,但是在蒙古这种重视宗教和民俗的国家,儒家思想也受到了一定的抑制。”
“比如说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赘婿文化。”
“赘婿自古有之,按照秦律,赘婿甚至和囚徒一样,要承担严苛的劳役。”
“但是在元朝,因为儒家思想受到抑制,赘婿的地位反而提高了,以至于民间入赘之人越来越多。”
【元朝竟然有那么多无子的人家?】
看到这条弹幕,伍爱华笑了笑,心想没有生育辅助的情况下,生不出来都正常,更别说只有女儿了:“元朝的入赘还细分成了几类。”